近日,一桩尘封多年的冤案引发关注。一名曾扎根基层多年的干部陆某,因在部分单据上签名确认,竟被扣上"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帽子,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然而,真相背后,实际伪造证据者至今未被追究,而本案的关键文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F院(2003)海南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竟被发现未加盖法院公章,其合法性存疑。此案不仅折射出司法程序中的漏洞,更让公众质疑:正义是否真的得到了伸张?
1997年,某实业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土地联营开发合同,约定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企业投入资金共同开发。时任乡镇党委书记的陆某对此事有一定了解,但未直接参与经营。合同执行后,双方因投资认定问题产生纠纷,政府于1999年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2000年,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企业不服上诉。二审中,企业负责人王某为争取利益,向法院提交多份投资单据,但因未经政府方签字认可,这些证据未被采信,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转折点出现在二审后。王某为推动案件再审,竟伪造多份关键证据——其中包括指使他人冒充"郑某锦"伪造收到稿费15000元的收据,以及伪造19张月份工资表共计59200元等关键证据。更令人震惊的是,王某在再审过程中再次提交这些伪造的证据。
而陆某的签字行为实际上发生在2000年之前,其初衷是基于对历史合作的了解进行确认,并非为了诉讼目的。但王某却利用这些签字推动案件再审,试图获取不合理经济补偿。
陆某的签名行为,本是出于对历史合作的确认,却被公诉机关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然而,证据显示:
陆某无主观恶意:签字时并不知单据系伪造,且签字时间在2000年之前,远早于再审程序;
伪证早于签名存在:所有单据均由王某提前伪造完成,陆某的签名仅属事后确认;
未造成实质危害:伪证最终未被法院采纳,未导致国家损失或司法改判。
反观王某,其伪造证据、操纵诉讼的行为,才是真正妨害司法的元凶,却因"批捕在逃"至今逍遥法外!
此案最令人质疑的是,作为案件终审依据的(2003)海南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全文未见法院公章。根据司法文书制作规范,缺少公章的裁判文书其法律效力存疑。这一重大程序瑕疵,使得整个案件的公正性更加令人担忧。
同时,一审判决认定陆某"情节严重"的依据不足,所谓"恶劣影响"缺乏实证。在伪证源头明确的情况下,仅追究签字确认者的责任,而让主要造假者逍遥法外,这种责任倒挂的现象令人费解。
重启案件核查:由更高层级司法机关介入,彻查王某伪造证据的责任及文书盖章缺失问题;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杜绝"签名即担责"的粗放逻辑,保护善意行为人的权益;
强化文书规范:确保每一份司法文书都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维护司法严肃性。
当一份决定公民命运的终审裁定书连基本的形式要件都不完备时,当真正的伪证制造者长期逍遥法外时,司法的公信力何在?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重视此案中的重大疑点,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以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