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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当事人权益遭漠视

时间:2026年6月5日

湖北三案:法律被践踏,当事人权益遭系统性漠视
余先生在湖北遭遇的三起民事案件,不是偶然疏漏,而是程序被刻意扭曲、规则被选择性适用、纠错被系统性封堵的典型样本。从保全、执行到再审、申诉,每一环都直击法治底线,每一步都让合法权益沦为牺牲品。


一、(2023)鄂委赔监13号决定书公然违法庇护下级。F院收到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却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500万元经济损失,属于数额巨大,涉嫌刑法397条规定的渎职罪。为了逃避罪责还销毁了这份申请书,属于情节严重。襄阳中级F院无视这份证据,坚持认定卷宗里没有就是没申请。请问,没申请怎么会有F院领导的签署意见?湖北高法虽然承认F院收到申请书且未采取保全措施。在确认是否违法问题时却说未提供设备名称、数量、型号。本网站看到申请书清楚地写明了以上内容。法释〔2022〕1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行为,湖北高法却说F院没有违法。


二、(2023)鄂委赔监35号决定书歪曲事实,逃避赔偿。该决定书不赔偿的理由是:破产程序尚未终结。被执行人楚城置业公司2023年8月已经被F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有 “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为证,F院一直隐瞒着。该执行的不执行,造成了100多万元直接损失,涉嫌刑法第399条明文规定的渎职罪。法释〔2022〕3号第二条(二)明确指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的属于错误执行。该赔偿决定书却认为,本案中的合法债权没有执行到位属实。但作为财产线索的房产,因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房产不能处置,无视最高法(2012)151 号“现状处置” 的规定及同楼栋房产已被拍卖的事实。最高法该不该监督重审?


三、(2018)鄂民再440号判决书涉嫌枉法裁判。刊登余先生欠款公告的“襄阳晚报”右下角清楚地注明:“本栏目信息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该判决书却主要据此推理、假设,否定原始证据。民诉法第145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及时判决。2017年7月再审开庭后拖了一年才判决,若依法及时判决,省高法终审时就不会出现这份2018年6月的报纸,显然是事先预谋了判决结果,再制造证据。余先生找到了新的证据并多方证明报纸是专门为终审开庭制造的假证据,并对湖北高院终审判决书违背逻辑,自相矛盾逐条进行了驳斥,最高法至今不督办重审纠错,中国的F院哪里还能找到公平正义?


余先生层层申诉,材料均被层层下转、不了了之。案件无限空转,上下级庇护成常态、监督问责成摆设、当事人维权成绝境。

余先生的三起案件,精准暴露了“权大于法、护短避责、漠视民权” 的顽疾。当法定程序可随意突破、法律条文可按需解读、纠错渠道可彻底堵死,普通人的权利便毫无保障,法治尊严荡然无存。
个案不是终点,反思才是目的。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的底线不容突破。唯有打破庇护链条、敬畏法定程序、严惩失职枉法,才能让公平正义不再是一句空话。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7029638694226463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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