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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雪川公司失德违法坑农害农,千亩良田绝收谁来为种植户兜底?

时间:2026年6月15日

——关于雪川公司销售劣质种薯致大面积绝收事件的深度评论

    乡村振兴,根基在三农,希望在产业。国家多年持续加码种业保护、农资监管、农业经营主体权益保障,明确严禁生产销售假劣种子、严禁企业利用合同优势地位欺压种植户,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破坏农业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种业作为农业的“芯片”,种子质量直接决定万千农户一年的收成与生计,更是粮食安全、产业稳定的底线红线。

      然而,作为区域知名农业龙头企业的雪川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手握政府扶持资源、享受联农带农政策红利,却背弃企业初心、漠视法律底线、罔顾农户生计,屡售劣质种薯、蓄意合同欺诈、恶意违约甩锅、设置霸王条款封口、拒不履行赔付承诺,导致四家农业企业近五千亩马铃薯大面积染病腐烂、近乎绝收,数千万元投资血本无归,数十名经营者背负巨额贷款、濒临破产。这场由企业违法违规引发的涉农重大损失事件,不仅是简单的商业合同纠纷,更是一起典型的知法违法、屡教不改、顶风坑农的恶劣事件,严重破坏地方农业营商环境、践踏三农底线、背离乡村振兴战略初衷。

      一、全程绑定、全盘受控的订单合作,换来劣质种薯致命崩盘

      2024年3月,河北张北、沽源、内蒙古太卜寺旗四家正规农业企业(张北义举海盛、河北文皓生态、张家口美胜、张家口牧储种植),本着信任龙头企业、依托正规产业链、带动属地农业发展的初衷,先后与雪川公司签订马铃薯订单种植收购合同。

      本次合作并非农户自主零散种植,而是雪川公司全程管控、全链条绑定的标准化订单农业模式。合同明确约定:种植户统一采购雪川公司培育的“雪育一号”一级种薯,全程化肥、农药统一从雪川公司采购,种植时间、农资用量、药剂品类、喷施间隔、田间管理标准全部严格按照雪川公司技术人员指导执行。种植户完全放弃自主种植管理权,全盘遵从企业标准化管控,唯一的履约对价是:秋收合格加工薯由雪川公司按每吨1560元统一保价收购,保障种植户合理收益。

      为恪守合同、诚信履约,四家企业倾尽全部资金、多方贷款筹措生产资金,累计种植面积超5000亩,总投入超2250万元,全额支付高额种薯款及农资费用,仅种薯款项就高达480万余元,其中包含200余万元履约保证金,完全履行了合同全部前置义务,严格遵守企业所有种植规范,无任何违约、违规、不当种植行为。

      本该是政企联动、企农共赢的合规产业项目,最终却因雪川公司提供的不合格劣质带病种薯,彻底沦为一场毁灭性的种植灾难。

       二、病害早预警、企业刻意漠视,放任损失持续扩大

      风险隐患早在种植初期就已暴露,却被雪川公司刻意轻视、敷衍处置,直接埋下绝收隐患。四家企业在切种阶段就批量发现种薯腐烂变质问题,第一时间向雪川公司报备、反馈异常情况,请求企业核查种薯质量、排查病害风险、给出处置方案。

     雪川公司虽派遣技术人员到场核查,却刻意回避种薯质量核心问题,仅简单要求丢弃烂薯、敷衍了事,未做全面筛查、未批量更换带病种薯、未预警田间病害风险,仅象征性为一家企业免费补发一吨种薯草草收尾,完全无视批量种薯带病的重大质量隐患。

      正是企业的敷衍履职、漠视风险、隐瞒质量缺陷,导致病害全面暴发。2024年7月初,各地种植田块陆续出现新生薯块大面积腐烂现象,病害扩散速度快、感染范围广、危害程度深,完全不符合正常田间病虫害规律。四家企业多次紧急催告雪川公司,要求出具专业补救方案、开展田间救治、控制病害蔓延,但雪川公司始终推诿扯皮、消极不作为、拒不履职,任由病害持续扩散、损失不断叠加。

     时至9月秋收季,五千亩马铃薯已大面积腐烂绝收,基本丧失商品价值。为固定证据、留存事实、避免田间灭失导致维权无据,四家企业万般无奈下,依法向属地农业主管部门报案求助。

      三、权威鉴定实锤违法,劣质种薯是绝收唯一直接元凶

     本次事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结论权威,不存在任何争议。属地农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雪川公司、受害种植企业、第三方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各方一致确认取样、勘查、鉴定流程,全程录音录像、全程监督、全程留痕,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2024年10月,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认定核心事实:

     其一,涉事“雪育一号”一级种薯携带检疫性环腐病病菌,带菌率高达15.7%—24%,严重违反GB18133-2012国家种薯强制标准。国家明文规定,马铃薯一级种薯严禁携带环腐病检疫性病菌,企业种薯标签标注总病毒病不高于5.0%,实际病害超标数倍,属于法定劣质种子;

      其二,田间马铃薯大面积腐烂绝收,与雪川公司提供的带病种薯存在直接、唯一因果关系,排除天气、管理、农资、田间操作等外部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依法认定为劣种子,经营销售劣种子属于明确违法行为,经营者应当对种植户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权威鉴定结论彻底证实:本次五千亩马铃薯绝收、数千万经济损失,完全是雪川公司销售劣质种薯的违法过错导致。

      四、企业落井下石恶意扩损,霸王条款妄图合法“封口”

      在法定违法事实、权威鉴定结论面前,雪川公司不仅未正视问题、主动担责、协商赔付,反而步步紧逼、恶意加码、二次加害,通过多重违约行为持续扩大种植户损失,尽显龙头企业的霸道与冷漠。

      一方面,恶意拒收合格薯、逼迫低价贱卖。病害根源虽是种薯自带病菌,但仍有部分符合企业收购标准的合格加工薯。雪川公司罔顾事实,恶意声称产品不达标、单方面拒收合格农产品,逼迫受害企业将本该高价保价收购的加工薯,只能以每吨510-530元的淀粉薯低价抛售,形成巨额差价损失,造成二次重大财产损害。

      另一方面,单方撕毁合同、拒退保证金、设置霸王条款免责。雪川公司以所谓“种植违约”为虚假理由,单方面解除收购合同,拒不退还数百万元履约保证金。更恶劣的是,企业利用事先拟定的格式《承诺并保证函》设置违法霸王条款,强行限制种植户权利,要求种植户承诺:即便种薯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得投诉、举报、鉴定、信访、诉讼,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发声维权,企图通过一纸不平等协议,架空《种子法》《民法典》赋予公民、企业的法定维权权利,掩盖自身销售劣质种子的违法事实,实现“卖劣种、不担责、不许告、不许说”的霸道目的。

      民事权利、法定维权权益,是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任何格式条款、私下协议都无权剥夺。雪川公司的霸王条款,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欺压中小经营主体、规避法定赔偿责任,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更凸显其主观恶意。

      五、屡教不改前科累累,多年违约赖账、弄虚作假成性

      本次坑农事件并非企业偶然失误,而是长期惯性违法、反复侵害种植户权益的必然结果,企业劣迹斑斑、屡教不改,早已形成“售劣—减产—赖账—扯皮”的固定模式。

     其一,2023年已现种薯质量问题,赔付承诺沦为空头支票。2023年雪川公司种薯即出现大面积质量缺陷,导致义举海盛、美胜、牧储三家企业减产损失,经多方协商,企业明确承诺按每吨加工薯360元标准补偿,分两年兑付。但截至2026年,企业公然违约、分文未付,彻底背弃协商共识与商业诚信。

      其二,长期指导违规用药、教唆企业弄虚作假、欺骗国际认证。雪川公司明知下游采购商GlobalGAP国际农业认证严禁使用加瑞农类农药,却违规指导四家企业违规用药。在认证检查关键节点,刻意要求种植户配合弄虚作假、隐瞒用药事实、伪造生产记录,欺骗国际认证机构,漠视食品安全、行业规则与市场秩序。

      其三,十余年前就因销售劣质种薯被判巨额赔偿,顶风屡犯。早在2012年,雪川公司(原张家口雪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引发大规模种薯风波,销售的种薯出苗率不足60%、大面积烂种死苗。经省市两级农业专家、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劣质种薯,两级法院最终判令雪川公司赔偿种植户262万元。十余年前的司法判例、行政处罚教训,并未让企业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持续践踏种业法规、侵害农户权益。

      六、政府积极协调为民解难,企业无视公权拒不担责

      事件爆发后,受害种植户多次通过正规信访渠道反映问题,属地察北管理区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民生损失、积极为民纾困,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多次组织政企协调,全力推动企业履行赔付责任、挽回种植户损失。

      2025年3月12日,张家口市委察北管理区工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专题开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出台专项补救方案:明确合格薯由企业正常收购,不合格薯由农业部门协调销往淀粉企业,通过政府+企业双向补贴模式,保障种植户基本收益,最大限度降低受害主体损失。

      在政府主动担当、积极化解纠纷、维护三农权益的前提下,雪川公司依旧依仗本地龙头企业身份、无视政府协调意见、漠视群众巨额损失、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公权协调善意被肆意漠视,基层三农维权陷入困境。

     七、依法维权终开庭,期盼司法匡扶正义、守护三农底线

     数千亩良田绝收、两千余万巨额投入、数百万贷款负债、数年心血付诸东流,四家农业企业经营者倾尽身家、负债累累、濒临破产,背负巨大经济压力与精神压力,生存经营陷入绝境。

     万般无奈之下,四家受害企业依法向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益。本案已于2026年5月27日正式开庭审理。

      我们始终坚信:法治社会绝不允许企业依仗行业优势、地方资源肆意妄为,绝不允许龙头企业披着“联农带农”的外衣行“坑农害农”之实,绝不允许违法售劣、违约欺诈、霸王封口的恶劣行为逍遥法外。

      种业安全是粮食安全第一道防线,销售劣质种子属于明确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行政追责乃至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劣种子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值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因劣种子造成种植户减产、绝收、差价、投入全部损失的,经营者应当全额赔偿。

      雪川公司多年屡犯、知法犯法、恶意扩损、拒不担责的行为,既违反《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严重违反《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构成根本违约与侵权竞合,理应全额赔偿四家企业减产损失、差价损失、生产投入损失、逾期利息损失,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兑现2023年未付补偿款,同时依法接受农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结语

      三农是国之根本,护农就是护民生、护稳定、护安全。龙头企业的价值,不在于规模大小、产值高低,而在于诚信经营、履职尽责、联农带农、回馈乡土。

      雪川公司本次恶性坑农事件,击穿商业底线、触碰法律红线、违背三农政策,不仅摧毁数千亩农业产能、重创中小农业经营主体信心,更严重扰乱区域种业市场秩序、损害地方营商口碑。

      我们期盼司法机关秉公裁判、公正司法,依法判令雪川公司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严惩违法违约行为;期盼农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从严核查企业种业经营资质、产品质量、违法记录,依法追责问责、肃清行业乱象;期盼相关部门坚决守护三农底线,杜绝大企业恃强凌弱、肆意坑农,让守法经营者有保障、让违法违规者必追责,真正为乡村振兴与农业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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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于2026年6月15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来源:http://fazhijiandu.fazhijiandu.com/show-3-5796-1.html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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